現可涵蓋一個或多個類別的貨品或服務,此舉可讓申請人節省大量時間和成本,以及減低注冊處、執業人士和申請人的行政負擔。第一類別的申請費用為一千三百元(其后的每個類別為六百五十元),已包括刊登公告和注冊的費用。相比在舊條例下每個類別的申請費用均為一千四百元,新收費無疑讓申請人節省不少金錢。而且,以往繳交的申請費用并不包括支付政府印務局接近二千元的刊登公告費,以及額外的政府注冊費用二千元。
1、分開注冊申請
新條例訂立了一項新程序,申請人可于任何時候把某項正在處理的商標注冊分開為二項或以上的獨立申請,而每項申請各自均有一套有關貨品或服務的原來說明書。假如拒絕注冊的理由或注冊的反對只涉及申請所涵蓋的部分貨品或服務,這項程序便發揮了極大的效用。在這情況下,申請人可繼續就沒有被拒絕或反對的貨品或服務進行注冊。
2、聯系商標
新法例廢除了有關聯系商標的概念,以往的聯系將于 2003 年 4 月 4 日條例生效后無效。根據舊條例,凡任何商標與另一個商標是相同或接近相同、由同一方所擁有或涵蓋相同或相類似的貨品或服務,處長可規定將該等商標注冊為聯系商標。此舉的一個好處,就是使用一個聯系商標,即被接受為使用另一個聯系商標,從而避免以沒有使用為理由而撤銷該注冊。不過唯一的缺點就是擁有人不能分開轉讓該等聯系商標。
3、防御商標
新條例繼續提供防御商標的注冊。雖然商標必須在香港極為馳名,新條例并沒規定該商標必須由一個或多于一個新創字,或由一個或多于一個圖樣,或由以上各項組合而組成。假如該商標符合注冊為防御商標的規定, 商標擁有人可就沒有使用或沒有打算就某些貨品或服務而使用的商標而注冊成為防御商標。
4、集體商標及證明商標
新條例為香港的商標法律引進了集體商標的概念。集體商標一般由企業的成員使用,藉以與其它企業的貨品或服務作出區別。因此,任何擁有商標的組織、團體或機構可把其商標注冊成為集體商標,并可準許其成員使用商標以顯示組織、團體或機構的成員身份。
集體商標并不能證明與該商標有關的貨品或服務,已經由該商標擁有人證明具備某些特質或已達到某些標準(例如貨品或服務的來源、物料、品質或準確性)。相反,這正是證明商標的功能。新條例仍然保留有關概念。
5、馳名商標
新條例亦延續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在新條例開始生效以前,馳名商標的擁有人可藉反對注冊的法律程序或關于假冒的法律而受到保障。
在新條例下,有權根據《巴黎公約》獲得作為馳名商標的保護的商標的擁有人,在有人于香港使用任何與他的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而該使用相當可能會令公眾產生混淆的情況下,該擁有人有權藉強制令限制在香港就該等貨品或服務而使用該商標。假如能夠提出默許抗辯,而且對某商標的真誠使用在 2003 年 4 月 4 日前已開始,該使用者可得到補救,而該等使用亦不會受到影響。
6、注:對馳名商標擁有人的提述是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人士:
任何巴黎公約國或世貿成員的國民,或以任何巴黎公約國或世貿成員為居籍或通常居住于任何巴黎公約國或世貿成員的人; 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或在任何巴黎公約國、世貿成員或香港設有真實而實際的工業或商業機構的人,不論該人是否在香港經營業務或擁有任何在香港的業務的商譽。
新條例中的其中一個附表載列了一籃子的考慮因素或指引,縱使該等考慮因素或指引并非巨細無遺,而且亦無約束力,但亦有助處長和法庭決定某商標是否馳名于香港。這些指引是以世界知識產組織批準的建議為根據。
此外,馳名商標也可注冊成為防御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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