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的方式:
一、納稅人從高稅國遷往低稅國成為低稅國的居民。
二、各個國家關于住所或居所的法律規定并不一樣,法律解釋也不相同,使納稅人利用住所或居所的虛假遷移進行國際避稅成為可能。
三、跨國納稅人可以把設在沒有這類免稅待遇的國家的常設機構所從事的貨物購買、存儲等活動,轉移到有免稅規定的有關國家的常設機構中去,以轉移應稅所得,達到避稅的目的。
四、利用企業組織形式的變化就可以在征稅對象不進行國際轉移的條件下規避稅收。
避稅地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有明確的避稅區域范圍,大多數都是很小的國家和地區,甚至是很小的島嶼。 2、避稅港的地理位置大多靠近實行高稅的經濟發達國家,交通方便,并便于形成脫離高稅管轄的庇護地。 3、避稅港提供的稅收優惠形式、優惠內容及程度遠遠超過其他地區。避稅港主要是從稅務工作角度上對這類地區的命名。
避稅港的產生,有歷史原因、制度原因和經濟原因。如從經濟上看,一些國家和地區經濟落后,出于振興本國經濟需要,在稅收上制訂較多的優惠措施,吸引國外資金和技術的流入。一些發達國家則出于緩解國內投資不足的需要,制訂某些稅收優惠措施,吸引本國資本回流或外國資本流入。跨國公司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利用避稅地進行避稅,例如,選擇與總公司所在國簽訂有可利用的稅收協定的國際避稅地,建立最適合于避稅的常設機構,就是常用的手法。再如通過收入與費用的分配向避稅地常設機構轉移應稅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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